执业律师:连重涛 江西省上饶市
合同纠纷 民事判决书 · 一审

买卖合同货款纠纷

代理方:代理原告(供货方)

处理结果 为供货方追回拖欠货款 116.9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
116.9 万元判决支持货款
LPR 1.5 倍逾期利息自起诉日起算
4 类证据组成闭环:送货单·对账·发票·微信

案情简介

原告系建材供应商,向某安置房项目供应水泥、砂石等货物,经查证供货金额合计 124 万余元。对方仅支付部分款项,余款经多次催收始终未付,项目总承包方与合同相对方相互推诿。

办案亮点

  • 把 124 万余元供货额逐笔落到送货单、对账单上,先解决“供了多少货”这一量的争点;
  • 以发票抬头、微信对接人身份、货款支付路径三项交叉印证,锁定真正的合同相对方,破解“谁都说不是自己”的推诿;
  • 一并主张按一年期 LPR 的 1.5 倍计收逾期付款利息,把拖延付款的时间成本写进判决主文;
  • 开庭前同步提示各诉讼路径的举证边界,让当事人对结果有可预期的判断。

结果:货款本金 116.9 万元与逾期付款利息一并获判,供货方的资金占用损失得到实质弥补。

争议焦点

  • 货款支付主体的锁定(合同抬头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);
  • 实际供货数量与金额的认定;
  •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(LPR 的 1.5 倍)。

处理 / 裁判结果

法院认定原告与合同相对方(C 公司)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,判令 C 公司支付货款 116.9 万元,并按一年期 LPR 的 1.5 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。

合规提示 本案为脱敏后的代表性案例展示,当事人姓名、企业名称、案号等信息均已作化名或隐匿处理,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,也不代表类似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结果。个案的处理取决于事实、证据与法律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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