执业律师:连重涛 江西省上饶市
执行与公司 民事判决书 · 二审(终审)

执行异议之诉(追加抽逃出资股东)

代理方:代理被上诉人(债权人)

处理结果 执行异议之诉,成功维持追加抽逃出资股东担责
15 万元连带责任范围
50 万元抽逃出资全额认定
二审维持终审生效

案情简介

公司 50 万元注册资本于设立当日即全部转出至案外人账户,备注为“还款”“劳务费”等但无真实交易。股东转让股权后,债权人申请执行时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。原股东上诉主张不知情、已退出公司。

办案亮点

  • 50 万元注册资本设立当日全额转出、备注“还款”“劳务费”却无真实交易——以验资账户流水与转账备注锁定抽逃出资;
  • 针对“不知情、已退出”的上诉理由,以发起人股东长期不闻不问推定知情并同意,论证股权转让不免除责任;
  • 二审围绕一审认定的事实与证据组织防守,把 15 万元出资范围内的连带责任稳稳守住;
  • 在执行异议之诉这一程序中打通债权实现的“最后一公里”,让纸面判决变成可执行财产。

结果:二审维持原判,三位发起人股东在 15 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争议焦点

  • 设立当日全额转出注册资本是否构成抽逃出资;
  • 股权转让后,原股东是否仍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;
  • 执行异议裁定的程序问题是否属二审审理范围。

处理 / 裁判结果

二审维持原判:认定 50 万元系虚构债权债务转出的典型抽逃出资;三位发起人股东长期不闻不问,推定知情并同意,股权转让不免除其抽逃出资责任,原股东应在 15 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合规提示 本案为脱敏后的代表性案例展示,当事人姓名、企业名称、案号等信息均已作化名或隐匿处理,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,也不代表类似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结果。个案的处理取决于事实、证据与法律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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